晋人社办函〔2016〕12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冠名山西的劳务派遣单位:
我省自2013年9月开始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来,截止今年9月上旬,首批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其许可证有效期将陆续届满。为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递交延续申请的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申请延续需要提供的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延续行政许可申请书,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有效期截止时间,许可证的编号,单位落款,申请日期等。
3、三年以来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包括10个方面的内容:①三年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②三年间被派遣劳动者的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三年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数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④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⑤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⑥用工单位执行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⑦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发生数量及裁决执行情况;⑧重大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⑨是否于每年的3月底之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⑩三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三、关于延续许可的办理
1、延续申请的受理
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齐备、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关于许可延续的审批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3、关于许可证的换发。
准予延续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前,换发新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有限期从原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的次日再延续三年,许可证编号延用原编号。在换发新证的同时,收归旧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三、不予延续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内受到2次(含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加强对许可延续的服务管理
许可机关要印发关于延续许可的有关文件,通知劳务派遣单位,有关文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开。要建立健全许可延续的管理台帐,对于年度内按规定给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年底前在本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
对于不予延续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要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妥善处理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按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保障广大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联系人: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贾新明
电话:0351-3040559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