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我县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政府批准,决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岗位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司法辅助人员2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灵石县户籍,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即1983年10月30日以后出生);
4、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
4、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5、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
三、招聘名额及岗位要求
共招聘24名。其中:专职人民调解员20名、司法辅助人员4名。具体岗位名额见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发布公告
招聘信息在灵石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lingshi.gov.cn)和“灵石发布”微信、微博平台及时公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地点
时间:2019年11月3日-11月5日
地点:灵石县司法局(静升新区政法业务大楼C幢10层1005室)
2、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每人限报其中一个岗位。
3、报名时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材料:
(1)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在学信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6)本人近期红底一寸免冠照片4张;
(7)下载填写《灵石县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报名表》(附件2),一式两份(A4纸打印,手工填写无效)。
4、考试收费标准按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文件执行,每人50元。
5、其他事项
本次招聘实际报名人数与拟招聘人数比例应达2:1。如低于2:1,按比例相应核减招聘名额。如减少到1个仍达不到2:1的,该岗位取消。取消核减招聘名额可调整到其他岗位。
报考人员应对自己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诚实应聘。考生报考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伪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招聘资格。
(三) 笔试
1、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计分采用百分制。
2、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参加笔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3、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名单在灵石县人民政府网公布。
五、体检、考察
按个人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排序,根据各岗位招聘数以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考察主要是对体检合格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表现、业务能力、奖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考核。
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及考察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和自动放弃而出现岗位空缺时,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递补。体检费用自理。
六、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灵石县人民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用人方式及管理
用人方式采取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聘用及待遇
(一)应聘者经笔试、体检、政审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聘用人员,统一参加岗前培训。所有聘用人员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岗者,取消聘用资格。
(二)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试用期合格的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个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聘用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列入预算,执行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现标准:1500元/月,以后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调整),并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个人应缴保险部分由个人承担。
九、监督检查
本次招聘活动,诚请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
咨询电话:0354-5591206(司法局)
0354-7618108(人社局)
监督电话:0354-5591211
灵石县司法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