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自杀免责协议书”并非东莞这所高校的特例,国内不少高校都曾经出现了类似“自杀免责”的协议书。此事引起极大争议。
【标准表述】
[综合分析]
以签订一纸冰冷的“自杀免责书”,来提前撇清责任的大学,不是一所具有人文关怀的大学,而是一所只重视“大学之用”、忽略“大学之道”的大学。大学一副自我保护心态,拿学生的生命当儿戏,完全违背了《礼记》中“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也”的古训,是一所失责失德的“跛足”大学,这会让怀着美好憧憬的大一新生感到寒心。
一方面,这是推卸责任的表现。诚然,学生进入学校学习,出现自杀、自伤事件,属个人行为,似乎跟学校没有半毛钱关系。但从学校管理、教书育人的角度看,则不尽然,责任很大,不可推卸,这一点不容置疑。作为校方,对学生的人生安全“照顾”到位是职责之所在,即使不能做到杜绝自杀、自伤事件发生,也应做到“防患于未然”。而自杀免责书的制订,从浅层面上看并不具备预防事件发生的作用,相反却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往深层看,则猫腻更多,这一纸协议更像是校方寻求自我保护、逃脱责任的“保护书”、“逃脱书”。将安全责任强压转嫁给学生,这显然是对学生的一种不讲理式“粗暴对待”。
另一方面,“自杀免责书”在法律上说不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