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处家庭纠纷的重要原则。
记者:我们现有法律中有类似性质的条款吗?
肖金明:有。社会立法中有很多条款不具有可诉性,也不具有可制裁性,这些条款侧重于鼓励、倡导、保障的角度。不仅“常回家看看”条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很多政策性条款,同样不具备可诉性和可制裁性,但这些条款起到了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的效果。设定这样的条款,主要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倡导和指引作用,通过制度建设促进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如果能够督促政府和社会履行应有的责任,能够促使家庭更好地履行义务,就体现了社会法条款的可操作性。
记者:很多学者还提出,“常回家看看”,多久回家看一次算“常”?这也成为被质疑的一点。
肖金明:我不主张全国性立法规定得这么具体,关于什么是“常常”,完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社会常识来判断,一些相关的精神赡养方面的法院判决,法官通常也是根据当地风俗和社会常理进行合理判断。如果非要对“常回家看看”进行细化立法,我也不反对地方立法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记者:总的来说,“常回家看看”还是一个倡导性、总体性的立法?
肖金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中的牵头法,整部法律的实施需要其他法律的“帮衬”,许多条款需要再立法或者说后续立法。相信随着老年法的配套立法、地方立法的展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更具操作性,包括“常回家看看”在内的类似条款不至于“流于形式”,更不至于影响到整部法律的权威性。
专家担忧
过度关注质疑淹没立法价值
记者:昨天江苏有了第一个判例,接下来会不会出现该类案件“井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