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者、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金明
《法制日报》记者 范传贵
对话动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第18条第2款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条款被广泛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入法。
该条款从被提出来始,到最终入法,一直深陷于重重质疑之中。在围绕其“可操作性”、“有效性”以及“道德与法的边界”等方面的质疑中,立法本意中考量的价值几乎被淹没了。
去年6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面对质疑,参与修订草案起草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大多数质疑都是对该条款的误读!”
一年过去,被肖金明教授认为系误读条款的质疑依旧一波高过一波。在接到《法制日报》记者再次采访的邀约时,他表示:“很愿意参与消除对这一条款的误解。”
□对话
立法初衷
突出老年人精神赡养重要性
记者:能否回顾一下“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经过?一开始你们想到这个条款会引起这么大争议吗?
肖金明: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的进程和家庭结构的变迁,该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需要。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幅度之大、修改内容之多都是我国修法史上少见的。其中增加了老年监护、长期护理、国家支持养老、社会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新规定